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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享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



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必须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也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计算其投资损失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计算投资损失需要准确取得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股票成本价、卖出价、基准价等关键信息。股票买入的成本价和卖出价能够通过股票交易系统直接取得,但基准日和基准价则不能通过股票交易系统直接获得,需要通过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这就给投资者维权造成了一定障碍。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若干规定》中的换手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100%,换手率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即成交量等于发行量。故只需取得换手率或成交量的数据,即可计算出准确的基准日(换手率数据可以通过交易软件或证券网站取得)。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基准日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

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100%,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以后30个交易日以内达到100%,以换手率达到100%的交易日为基准日;

换手率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100%,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獐子岛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 2018年2月10日,其在2018年3月29日即揭露日之后的第29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就已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因此,獐子岛符合基准日认定的第二种情况,2018年3月29日即为獐子岛虚假陈述案件的基准日。

再以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数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天娱数科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其在2019年9月17日即揭露日之后的第31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就已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因此,天娱数科符合基准日认定的第三种情况,2019年9月16日即为天娱数科虚假陈述案件的基准日。


再以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数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天娱数科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其在2019年9月17日即揭露日之后的第31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就已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因此,天娱数科符合基准日认定的第三种情况,2019年9月16日即为天娱数科虚假陈述案件的基准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认定了基准日后,基准价只需计算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可得出。

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至基准日2018年3月29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4.46元,故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基准价为4.46 元。

再以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数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揭露日2019 年8月2日至基准日2019年9月16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3.07元,故天娱数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基准价为3.07元。

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对于证券虚假陈述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解析,投资者能够准确掌握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方法,能对投资者挽回自身损失起到推动作用,对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





2022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Team profile

部门主任:姚亮








▲ 张楠律师、宗典典律师、李阳阳律师、康硕律师、刘春艳律师、庄曼罗律师助理(从左至右)

  姚亮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由其组建并领导的沈阳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公司证券及企业股权挂牌融资业务,部门主要成员有张楠律师、宗典典律师、李阳阳律师、康硕律师、刘春艳律师、庄曼罗等。业务主要涉及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券发行、基金发行、企业改制、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融资等非诉领域以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部门成员具有大量证券业务项目经验,能准确把握各专业服务领域内项目的重点难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合理的项目方案和操作路径;能充分发挥京师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势,组成跨地域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从业经验丰富,团队规模化运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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